10月第一天,一批新规定和新举措也将开始施行:建立市野生动物栖息地制度、防治土壤污染,完善粮食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还有哪些新规将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详见下文↓
2023年9月28日(星期四)至10月6日(星期五),全市景观照明开启节假日模式。为确保过程安全、顺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市公安局决定于9月28日至10月6日对本市部分区域、道路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部分地铁、轮渡、观光隧道运营有调整。本市71条公交线路实施绕改道。
申通地铁集团发布“中秋国庆”专项运营服务方案。9月28日至10月1日,10月6日至10月7日,地铁1、7、8、9、10、13号线实施延时运营;长假期间,地铁2、10、17号线在既定延时或加开方案基础上,进一步增开定点加班车;9月28日20:00至运营结束,以及9月29日至10月6日的每日16:00至运营结束,地铁2、10号线号线豫园站计划实施封站跳停。
详见→“中秋国庆”地铁运营方案发布,这些线路实施延时运营、增开定点加班车、封站跳停中秋国庆期间,沪派出所、、出入境服务窗口对外办公时间有调整
派出所综合窗口对外办公时间:9月29日(周五)至10月4日(周三)全市派出所“综合窗口”不对外接待;10月5日(周四)至10月8日(周日)正常对外接待;
服务窗口对外办公时间:9月29日(周五)至10月6日(周五)各服务窗口不对外接待;10月7日(周六)、10月8日(周日)各服务窗口对外接待。
出入境办证窗口对外办公时间:9月29日(周五)至10月6日(周五)各办证窗口不对外接待;10月7日(周六)、10月8日(周日)正常接待。
详见→中秋国庆期间,沪派出所、、出入境服务窗口对外办公时间有调整国庆期间我市婚姻登记机关对外办公时间公布,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婚姻登记权限下放工作在浦东新区试点
2023年国庆节期间,本市婚姻登记机关对外办公时间如下:上班时间:10月1日(星期日)、10月7日(星期六)、10月8日(星期日)上班。放假时间:9月29日至30日、10月2日至6日放假。
同时,为进一步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便利人民群众婚姻登记,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自今年10月1日起,将一方常住户口在浦东的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婚姻登记工作下放浦东新区,市婚姻登记中心继续办理现行婚登业务。
10月1日至10月6日实行节假日方案,10月7日(周六)、10月8日(周日)实行工作日方案。节假日方案往上海南方向列车S1604(站站停)、S1642(车墩始发站站停)、S1644(站站停)。往金山卫方向列车S1001(直达车)、S1201(大站停)车次停运。请旅客相互转告,提前安排好行程。
为补足本市野生动物保护地方立法空白,《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有五章三十七条,分为总则、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核心内容包括明晰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职责、建立市野生动物栖息地制度等五方面。
详见→建立栖息地制度、完善保护举措……《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户外招牌设置导则》实施
为加快推进“一江一河”两岸公共空间品质提升民心工程,提升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户外招牌设置品质,市绿化市容局编制了《上海市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户外招牌设置导则》。《导则》将为苏州河沿岸区绿化市容局设计户外招牌提供指导和参考,为美丽街区、户外招牌特色道路建设提供管理依据,计划于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详见→《上海市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户外招牌设置导则》计划于10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施行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原文件可登录查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本市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同时,针对大气、水、固体废物等各种污染物的叠加影响,明确坚持源头协同预防和水土一体防治,提出加强土壤与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统筹协同,实行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一体防治,相关工作一体部署、一体推进。
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原文件可登录查看),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标准适用于市域内淡水水产养殖尾水排放。主要内容包括本市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养殖尾水水质采样监测要求、结果判定采用单因子评价方法。标准规定了悬浮物、总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等六项控制指标,排入市域内所有地表水水域的养殖尾水执行统一排放限值。新(改、扩)建的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自文件实施之日即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对于现有水产养殖给予约一年时间的贯标期,拟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
为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激发建筑市场活力,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上海拟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原文件可登录查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23年10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规定。2023年10月1日前已发布招标公告或签订合同的项目仍按原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执行。
为持续推行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风险管理机构的经营活动,市住建委修订了《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管理规定》(原文件可登录查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风险管理机构应具有与其所承担建设工程风险管理相匹配的技术能力和人力资源条件。风险管理机构应当作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质量管控机构,提供专业化的质量风险预判、检查和评估等服务,并不得与该工程参建单位存有关联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服务内容。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估指南》等5项上海市地方标准(原文件可登录查看)及《农业机构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等9项上海市地方标准(原文件可登录查看),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由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和上海城建城市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主编的《道路隧道养护运行评价技术标准》(原文件可登录查看),经市住建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2425-2023,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由同济大学和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的《外墙保温一体化系统应用技术标准(预制混凝土反打保温外墙)》(原文件可登录查看)《《外墙保温一体化系统应用技术标准(现浇混凝土保温外墙)》(原文件可登录查看),经市住建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 DG/TJ08-2433A-2023和 DG/TJ08-2433B-2023,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了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高质量发展,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推动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上海市十六届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原文件可登录查看),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若干规定》中第七条涉及知识产权的法条,该条款允许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要求应当取得租赁标的相关权利并建立评估体系。《若干规定》将进一步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高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高水平运用,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对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建设,更加主动融入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推进陆家嘴金融城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原文件可登录查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若干措施》提出到2025年,陆家嘴专业服务机构达到3500家,增长10%以上,实现集群化、国际化发展,成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新高地和服务型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的资源配置功能显著增强,助力上海在全球服务网络中的核心枢纽地位不断攀升。具体措施包括重点引进各主要国家和经济体排名领先、细分领域排名前列的专业服务机构落户陆家嘴,着力培育立足国内、服务全球的旗舰机构,提高产业聚集度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修订后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原文件可登录查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完善粮食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增加了建立监测机制,强化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等内容。完善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等重点环节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增加了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政策的规定和规范扦样、检验的内容;修改了出库前应当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情形、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和方式、检验报告有效期等内容。下一步,相关部门将着力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原文件可登录查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明确标签、说明书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述。明确禁止变相分装和8种不予注册的情形。
应急管理部审议通过《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原文件可登录查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其中包括,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 号)(原文件可登录查看),指导科学判定、及时消除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该标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等企业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交通运输部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文件可登录查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建立检测机构许可制度。规定资质审批应当经过许可机关组织的专家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两阶段。全面规范质量检测活动。规定检测机构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接受多方委托,不得转包、违规分包,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不合格项目应及时报告,不得转让、出租资质证书。明确禁止检测人员同时在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检测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财政部印发修订后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原文件可登录查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五年。《办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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